排污许可证,是指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发放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一定数量污染物的凭证。排污许可证属于环境保护许可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被广泛使用。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有关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核、颁发、中止、吊销、监督管理和罚则等方面规定的总称。 **条 为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根据《*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和《**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制定本规定。 下列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五)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